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授权管理暂行办法

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,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,规范公积金管理部的管理权限,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各县(市)、区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制定授权管理暂行办法:

一、授权管理业务范围

各县(市)区管理部作为市中心的派出机构,在市中心的领导下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、支取、信贷等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及其它工作。

1、执行完成住房公积归集、使用计划;

2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年检;

3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转移、封存、启封等归集业务;

4、审批并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和消费性提取;

5、记录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账和职工个人明细帐;

6、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,并负责贷款的审批,发放工作;

7、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情况,并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;

8、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帐和查询业务;

9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,购买国债须报市中心审批。

10、做好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的咨询和宣传。

二、帐户的设立和管理

各县(市)区管理部可以使用以市“中心”名义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公积金支取专户。

1、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:由市“中心”设立,备市“中心”财务印鉴,各管理部无权动用此帐户资金,各管理部应把原有的所有公积金存款帐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入该帐户,此帐户只用于公积金日常缴交及市“中心”向公积金支取专户拨款。

2、住房公积金支取专户:各县(市)区管理部应在市“中心”的指定的一家专业银行开设公积金支取帐户。本帐户由各县(市)区管理部根据市“中心”的授权自行设立,备各管理部的印鉴,用于公积金的日常支取业务和个人委托贷款的发放。各管理部应于每月月末根据当月的公积金支取情况和预计贷款情况,向市“中心”申报下个月的支出额度,经市中心审核后,由市中心把资金从收入专户转入到支出专户内。

3、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也要备市中心印鉴,使用时报市中心审批。

三、各县(市)区管理部应依照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》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核算。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前向市“中心”报送下一年度经费开支预算,经市“中心”综合预算内外情况审批后执行。各县、市、区管理部年终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应报市中心审批,其中管理费的提取数额应以批准的经费预算为依据。同时,要求定期向市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,经费报表,年终增值收益分配报表,年终财务报告分析等。

四、各县(市)区管理部所办理的一切住房公积金业务,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住房公积金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统一规定,确保政令的一致性。有关政策或政策调整情况由市“中心”书面通知各县(市)区管理部。对各县(市区)管理部出现的违规行为和资金风险,由市“中心”对管理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。

五、各县(市)区管理部要加强内部管理,建立岗位责任制,日常业务以及费用收支等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等,具体的内部管理办法由各管理部自行制定,并报市“中心”批准执行。

六、市“中心”对各县(市)区管理部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。

七、本办法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。